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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□ 舒聖祥
   民政部、最高法院、公安部等部門正在著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,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干預政策,相關指導性意見擬於今年年內出台。現行法律中,雖然有關於剝奪父母監護權的相關條款,但在如何執行上沒有具體規定。最高法表示,希望通過行政與司法相銜接,實現對監護人監護權的轉移。
   南京餓死女童案、貴州畢節女童遭父虐待事件……都說“虎毒不食子”,但這話對老虎合適,對人還真不一定合適。近年來不斷發生的家庭虐童事件,暴露出我國在未成年人的監護監督方面存在較大缺失。開水燙頭,跪碎玻璃,針扎手指,魚線縫嘴,難以想象一個父親怎能對自己的孩子下此毒手;此類極端事件背後的現實土壤,卻是孩童權益不被尊重的普遍事實,特別是繼父繼母或者養父養母,虐待事件更多。
   時至今日,仍有很多暴戾的家長將孩子當做“私人物品”,怎樣打自己的孩子都被認為是天經地義,一句“清官難斷家務事”,讓那些生活在暴力陰影下的孩子,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幫助。未成年人保護法早就明確規定,家庭、學校、社會和司法共同承擔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責任,所以虐童絕不只是“家務事”。現在的問題是,我們的政府,我們的社會,我們的司法部門,應該怎樣去解救被虐待的兒童?
   現行法律已經明確,殘害兒童的不稱職父母可以被剝奪監護權;但在現實生活中,極少有這樣的執法操作,接到父母虐待兒童的報警,警察一般都只是說服教育,孩子隨後可能會遭遇變本加厲的虐待,直至鬧出無可輓回的慘劇。所以,法律亟須明確的首先是底線規則,為人父母者突破了怎樣的底線,就應該被剝奪監護權?其次,在剝奪失職父母監護權之後,監護權又該如何轉移,轉移給誰?是暫時轉移還是永久轉移?
   如果撤銷了父母的監護人資格,政府肯定要承擔起監護人責任,這個孩子就要由政府來撫養;問題是,政府到底應該怎麼養?是進入兒童福利院,還是被親屬收養,或是被其他家庭收養?政府擔任監護人以後如何撫養孩子,這個需要有明確的規則。否則,剝奪失職父母的監護權,就有可能會被權力濫用。善意的法條被濫用為惡法的先例太多了,尤其是涉及到孩子的問題。
   還記得“河北鄉政府抱走超生女嬰18年,家人尋娃多次挨打”的新聞嗎?還記得“陝西富平產科醫生私賣嬰兒案”嗎?如果地方政府有那樣的權力,可以隨意剝奪某個孩子父母的監護權,並且不受約束地將孩子送給自己想送的人,那這樣的權力一定會有淪為惡權的“潛質”,是我們必須高度警惕的。所以,剝奪失職父母監護權一定要防止權力濫用——既要管虐待兒童的“家務事”,也要防不受約束的權力。
   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,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干預政策,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尊重未成年人的選擇。除非孩子非常幼小,否則都應該儘量尊重孩子的心愿,而不應該由飽含善意的人們代其做主。當然,就算那些孩子不願離開父母,也不意味著政府部門就可以對其生活困境置之不顧;在此過程中,志願服務與政府監管,其實同樣重要。  (原標題:剝奪失職父母監護權要防權力濫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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